2018年10月,台湾明星林**(以下统称原告)委托上海专业律师,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,诉称某企业(以下统称被告)侵权,要求:1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、姓名权、名誉权的行为;2、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,出具书面的致歉声明,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,并在侵权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;3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、合理维权费用3219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。
原告事实和理由:原告系著名华语影视女演员、模特、主持人,凭借自身努力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,广受公众喜爱和关注。被告为推广其整形服务,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两篇与“美不美”相关的宣传软文(含有原告的肖像及姓名),试图借助原告知名度招揽顾客。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、姓名权、名誉权等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,望判如所请。
被告答辩称:被告已在庭审前删除了原告诉称的宣传软文,且上述文章的浏览人数较少,对原告影响程度较小,同意协商处理本案纠纷。
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,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口头向原告致歉;
二、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,该款项于当日付清。
本案于是结案。
笔者提醒企业,如要在企业微信公众号等含营利目的的自媒体上,发布含有明星等公民肖像、姓名等内容的宣传文章,需要经其本人同意,否则涉嫌构成侵权。
[相关法律条文]
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条规定,公民享受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
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,自然人享受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条规定,侵害民事权益,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。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,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、监护权、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担保物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商标专用权、发现权、股权、继承权等人身、财产权益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(一)停止侵害;(二)排除妨碍;(三)消除危险;(四)返还财产;(五)恢复原状;(六)赔偿损失;(七)赔礼道歉;(八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。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
上一篇:没有了